某机械厂的车工王某,某天在上班期间干完了车间主任分派的加工任务后,眼瞅着脚下剩余的圆钢突发奇想:“何不用它加工一对哑铃,拿回家去锻炼身体呢”。当他做好一个哑铃从车床上往下拿的时候,一不小心砸在自己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
事故发生后,王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为由,要求上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虽然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但他只强调前两条,忽略了“因工作原因”这一条。
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假,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王某在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休息,也可以报告车间主任再领工作任务,而他为了自己锻炼身体去做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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