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庆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已有8年了,他平日里工作认真负责,深得老板器重,从底层员工一步步被提升为采购经理。2015年10月15日,在公司的安排下,何庆带上部门职工李洹到西安出差一周,商谈公司计划引进的设备定价问题。
一到西安,两人就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他们白天和合作公司商谈,晚上加班做报价单,忙得焦头烂额。那几日,何庆时常觉得胸闷、乏力、心慌,为了不耽搁工作,他计划忙完手上的事,回去后再去医院就诊。18日晚上,两人开完会后已是精疲力尽,回到宾馆匆匆洗了个澡,便到旁边的小炒店吃饭,准备饭后就回去睡觉。菜刚上齐,何庆就头晕得厉害,胸口闷得难受,身上也冒出不少虚汗,便告诉李洹他觉得不舒服,要先回宾馆休息。谁知刚刚站起来,他就一下子倒在了地上,李洹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等把何庆送到医院后,发现他的心肌已出现了大面积梗死。虽经尽力抢救,何庆还是离开了人世。
安排好何庆的身后事之后,家人提出,何庆是在出差途中身亡,应属工伤,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公司却认为,何庆是在忙完工作后回宾馆吃饭时身亡,不属于工作时间内死亡,故不同意为他申报工伤。无奈之下,何庆家人自行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调查得知,何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无过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机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何庆出差商谈业务的特殊性,出差期间他的工作岗位不固定,不仅仅只限于与合作单位商谈,还有其他与工作相联系的场所也应属于工作岗位。他去吃晚餐是满足其基本生理需要,可以视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故吃饭的地方应视为其工作岗位,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合情合理。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机械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
出差属于特殊工作,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实际都是由单位来支配,因此,出差是全程都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所以,何庆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文中人名为化名)
宋逞瑶 张晓娜
“出差途中发病身亡算不算工伤”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13762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