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泰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样?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泰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为:一类0.5%,二类1.0%,三类2.0%;
(2)注: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泰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1)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3)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泰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改制的,由破产、解散、改制企业在资产变现中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和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纳入社会化管理。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本人愿意的,可按《江苏省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办理伤退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伤残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款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5-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等级 | 20周岁以下 | 20-30周岁 | 30-40周岁 | 40-50周岁 | 50-55周岁 | 55-60周岁 |
五级 | 36 | 30 | 24 | 18 | 12 | 6 |
六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改制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本条第二、三、四款标准的120%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款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等级 | 20周岁以下 | 20-30周岁 | 30-40周岁 | 40-50周岁 | 50-55周岁 | 55-60周岁 |
七级 | 24 | 20 | 16 | 12 | 8 | 4 |
八级 | 18 | 15 | 12 | 9 | 6 | 3 |
九级 | 12 | 10 | 8 | 6 | 4 | 2 |
十级 | 6 | 5 | 4 | 3 | 2 | 1 |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改制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本条第二、三、四款标准的110%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七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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