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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标准

 字体时间:2016-09-1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语:德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标准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德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标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2016德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标准,以及德州个人工伤保险查询方法。

德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待遇(含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①工伤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费用,包括旧伤复发和停工留薪期满后确认需要治疗的,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但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②康复性治疗费工伤职工经过抢救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为伤情稳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应当及时转送定点康复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③辅助器具配置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相应的辅助器具(类型和费用标准参见《山东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如果工伤职工自主选择辅助器具的类型和档次,超出费用标准的部分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待遇(含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①生活护理费

等 级 1—4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标 准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完全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 部分护理依赖
50% 40% 30%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加以明确;鉴定结论中未注明的,不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 准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未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③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限退休前)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 准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90% 85% 80% 75%
         

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标 准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2个月 18个月 13个月 10个月 7个月 4个月

工亡待遇(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中毒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支付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应当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国家规定情形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人员。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计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但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按照本单位工资管理制度办理。

②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安排陪护

③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限退休前)

五级、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一定劳动能力,可以安排适当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安排其适当岗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 准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五级 六级
70% 60%
     

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标 准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36个月 30个月 20个月 16个月 12个月 8个月

(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①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最低不少于5年,领取5年的是指被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一次性领取只能按照当年的伤残津贴标准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不再考虑此后调整的因素。

(四)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应当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德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当地人社部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

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5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调查取证

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后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

四、决定

应当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送达

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六、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劳动能力鉴定

因工、因病治疗完毕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60日内,如未对认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季度组织一次鉴定),可由当地人社部门上报。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

2、《山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及2张一寸免冠照片;

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2张(5寸);

4、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6、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7、鉴定费250元;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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