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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厦门补充工伤保险新规定

 字体时间:2016-09-1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近日,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此次最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作出了细化规范。根据规定,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个人和单位都不用多掏一分钱。

2016厦门补充工伤保险新规定

简化了职工办事环节

此前,厦门曾出台《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经过近2年的实践,此次正式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一系列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提高了。

在《试行办法》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在《实施办法》中,不仅取消了“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条件,并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由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为50%。今后,工伤职工无需专门申请2人生活护理确认,即可直接增加生活护理费待遇,简化了办事环节,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

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

《实施办法》还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如第六条规定,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同时还规定,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补助其支付总额的50%,防止企业因职工重级工伤致贫,同时有利于引导企业一次性结清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厦门开全国工伤政策性补充保险之先河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全市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

拓展阅读

2016年厦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职工停工留薪期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一级到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到六级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工伤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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