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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

 字体时间:2016-09-1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江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江西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么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意义介绍!

江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因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一级至四级标准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二)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标准依次为本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工资。

(三)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相当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十级标准依次为本人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工资。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根据本人自愿,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改发基本养老金。

(五)因工致残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本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用人单位除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给有关待遇外,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依次为本人8个月、7个月、6个月、5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本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标准发给。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对象和顺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江西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七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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