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在成都打工的刘静来电咨询。12天前,她在工地上不慎摔伤,导致左手骨折。包工头付了治疗费后,再不管她了。她向其索要赔偿,对方拒绝。请问:她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如果申请工伤,如何认定呢?
带着刘静的疑问,记者专门咨询了成都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日前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像刘静这种情况,应当算作工伤。
该实施办法规定:(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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