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从2016年1月起,我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凡是建筑企业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为此,部分建筑业企业主有疑问:“我已经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了,还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这两个险种有区别吗?”对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在建筑企业中,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不同。这位负责人表示,首先,两者的性质和设立目不同,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制。而意外伤害险等则是由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是投保人在自愿基础上对自己未来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具有任意性、补充性。用人单位既不能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代替工伤保险,也不得以职工已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工伤补偿责任。建筑企业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
也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过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呢”?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这位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之前还没有建立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只能依靠商业保险化解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2004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明确要求各类用工企业都要依法为全部员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建筑法》也因此进行了修改。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这个法条中,“应当依法”就是必须,没有选择的余地,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必有的基本权利,具有强制性。而“鼓励”则是一种提倡,在建筑企业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如想让职工享有更高的保障,也可以为员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拓展阅读
江门2016年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长期以来,建筑业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区”,为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照建设项目进行参保。针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特点,《方案》创新参保方式,各建筑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方案》还特别提出,对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建筑项目不能动工。为确保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方案》规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的建设项目,应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企业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进行缴费。《方案》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不必按照工资总额进行缴费,而是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方案》规定,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待制度运行一年后,将视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再作出是否进行调整的决定。同时为了防止建筑企业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权益,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这一规定从源头上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认不再难。针对建筑工地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导致工伤认定举证难的问题,《方案》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完善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制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在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建筑工人务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发生工伤事故,承担工伤责任的企业应当在事发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方案》规定,建筑企业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报工伤,单位逾期不申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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