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右手受伤,经过治疗以及休养共耗费半年时间。徐某所在单位在其休养期间未停发工资。后徐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导致误工期间所遭受的收入损失,误工费的主张应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徐某受伤期间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工资,也就是其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不存在误工损失。最终,法院未支持徐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请。(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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