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于某书写 “个人声明”,内容为:因个人原因,无法将本人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某公司,所以无需公司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并承诺自愿放弃基于未缴社保而可能向公司主张的任何权利。
2015年3月20日,于某因患心脏病去世。2015年5月,于某的妻子、父亲等4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非因工死亡待遇。
该公司辩称: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在于某,其亲属无权向公司提出任何额外要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于某书写的“个人声明”内容,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当属无效。因某公司未依法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死亡后亲属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救济费等,其责任应由该公司负担。(侯力强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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