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早上,63岁的浙江省临海市环卫工人毕女士在临海崇和门广场附近清扫。旁边小巷飞速开出一辆面包车,并发生侧翻,将毕女士压在车下。经医院诊断,“虽然无生命危险,但后续治疗费用较大”。而毕女士家庭状况难以承受每天几千元的治疗费。据处理事故的警官介绍,“肇事面包车只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万元”。按道理,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据毕女士家属反映,毕女士所在环卫所的领导认为这不算工伤。临海环卫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规定,符合工伤保险缴纳条件的工人,男性需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因为年龄原因,只能签劳务合同,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受伤后也无法申报工伤”。
因为工作差点送了命却不能算工伤,正忍受着剧痛的毕女士听后会不会更加痛苦?年龄是让毕女士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那只“拦路虎”吗?这是很多网友不能理解的地方,也是本事件引起关注的焦点。
关于工伤认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法律并没有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限定工伤保险范围的依据。
关于年龄,劳动法只禁止雇用不足16周岁的童工,并未对“超龄”后继续工作所享受的权益作出限制。根据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权利原则,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仍有劳动的权利,也理应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劳动岗位没有贵贱之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留在环卫岗位的毕女士应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毕女士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许知晓法律规定后能补缴上工伤保险,也有用人单位明知应该给上却侥幸没人查没人告就得过且过,一旦出事,把所谓的“超龄规定”一摆,劳动者自认倒霉的也很多。为防止“店大欺客”,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毕女士的遭遇提醒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的检查不能松懈,也提醒一些因担心到手收入而放弃社会保险的上班族,社会保险法规定享有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依法缴纳。它们会在最困难的时刻来帮你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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