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10月1日起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84号)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207号),要求全省工伤、生育保险从2015年10月1日起下调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
据介绍,降低两项保险费率后,2015年10月-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1.21亿元;2016年预计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5.22亿元。
我省10月1日起将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消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将下调全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降低两项保险费率后,从今年10月-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1.21亿元;2016年预计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5.22亿元。
本月24日上午,云南省人社厅发布的数据称,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42.85万人,基金收入5.83亿元,支出4.78亿元(其中因调整工伤长期待遇增加支出2202.59万元,占基金支出的5%),当期结余1.05亿元,累计结余22.7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279.26万人。基金收入8.68亿元,支出8.49亿元,累计结余12.49亿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3.16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1.98万人次,增长率17.7%。
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此次降低费率的办法中规定了具体措施控制风险。在工伤保险方面,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左右,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在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在生育保险方面,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精确测算,控制基金运行风险,明确降低费率的范围,对基金结存留有6~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要求各地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了解生育保险动态变化,防范风险,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时候,就要制定预警方案,通过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措施,力求基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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