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险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自己买单
时间:8月24日
地点:戚墅堰法院行政庭
原告:我市某企业
被告:劳动部门
去年5月上旬,云南来常打工的杨女士在我市一家企业找到一份从事整理纱线的工作。单位开的工资每月2500元,但没给杨女士缴纳工伤保险。
上班没满半个月,杨女士在整理纱线时,不慎将自己左手卷入机器压辊中,瞬间被卡住。工友见状立刻将机器关闭,避免了杨女士整个手臂被卷入其中,但还是导致左食指与左环指末节骨折。事发后,杨女士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治疗了12天。
去年8月,杨女士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又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随后,杨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提出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赔偿。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杨女士的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待遇款合计14万余元。
但企业认为,杨女士的伤情应该被鉴定为十级,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有问题。今年2月,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工伤十级来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的伤情鉴定是根据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该鉴定是合法有效的最终结论,因此企业应按照九级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因企业未依法为杨女士参保,因此杨女士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有企业全额承担。
与此同时,企业与杨女士约定的月工资2500元已经低于常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均工资标准4647元的60%,根据工伤条例应按照统筹工资的60%来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判决杨女士所在企业按照九级标准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合计1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企业在从社会上招工的时候,往往会为自身减轻负担,在给付员工的工资时,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缴纳相应的社保。从而造成企业员工在工伤时得不到及时救济,给员工个人以及家庭带来了许多沉重的负担。
根据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务必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伤残等级认定,然后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先后通过劳动仲裁与诉讼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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