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将对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标准更加灵活和细化,对于工伤发生频率较低的企业,将进一步减轻负担。
【减轻企业负担】适当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在写字楼里上班的文员和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他们发生工伤的概率是大不相同的。今后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员工缴交的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
【缴费群体扩大】中央、省属驻厦单位可在厦参保对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首次规定可以有选择地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
【高危企业缴费】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比例缴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往往是工伤易发企业。针对这些企业的行业特点,200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明确了相应的缴费费率。此次,《规定》将其进一步法制化,并将范围适当扩大,规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争议找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工伤,究竟需要多久?当患者和用人单位有争议时,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为化解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争议,《规定》明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争议进行确认,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同时废止。记者了解到,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同时,经过十年的实践,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规定》中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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