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可申报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常耳闻一些受伤职工错过申报工伤的机会,或申报工伤屡屡遭拒。小编发现,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工伤保险条例,但一些细则仍容易被人忽略,形成法律盲点。下面小编结合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法律条文,为您一一扫除盲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工伤认定范围中最容易陷入盲区的属第(六)条
盲点1: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定义。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见“上下班途中工伤”必须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的受伤。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盲点2:事故伤害的原因。认定为工伤的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如果在上下班过程中因遭抢劫而受伤则不算工伤。
盲点3:责任认定。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如是本人负主要责任也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盲点4:视同工伤。“因见义勇为负伤属于视同工伤,同样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点想必被很多人都忽略了。实际上“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与“认定工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致的。若职工不了解有视同工伤的五种情形,将有可能错过申报工伤的时间。
盲点5:四十八小时。视同工伤的第一项情形中,关于48小时之限的规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谨慎处理。但即使超过48小时之限也建议用人单位务必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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