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我市启动实施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计划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长期以来,由于建筑工人法律维权意识较为薄弱、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难等原因,建筑施工企业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我市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宿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对所有开工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硬性要求。根据方案,2015年,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的固定职工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工程施工人员、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方式有两种,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保障参保实施,方案规定,没有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筑企业,住建部门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缴费方式也有两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的1%缴纳。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为企业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一位建筑业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工伤每年都发生,如果工人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赔付资金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只需适当补助。
为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本市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优化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和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救助,我市在先行兑现工伤待遇方面“破题”,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单位追偿。
为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将对全市所有施工单位推行“实名制”制度,采取实名制发工资、实名制缴保险,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使农民工欠薪不再成为“年底之殇”,工伤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四部门建立了联席协调工作机制,将建立完善社会监督、行政监督、明察暗访等工作机制,通过监督电话、网络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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