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从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河北省部署,张家口市对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用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据了解,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 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 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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