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四大要素:
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
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责任事故认定为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是责任难以认定
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引起
案例简介:
王某,某百货公司仓库管理人员,工作时间为晚7点至次日早7点。2013年12月7日,王某因私事提前离开公司,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负全责。伤愈后,王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王某提早下班且未按正常的下班路线返回为由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专家解读:
A专家:第一,关于提前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按本案例的描述,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第二,关于提前下班是否属于上下班时间范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限定。我认为提前下班也属于上下班时间范畴。第三,上下班途中的界定,这是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一般而言,只要是常规的合情合理的路线,都应当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B专家:首先,提前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工伤的基本原则是无过错的赔偿,不存在员工早退就不能认定工伤之说。如果该公司没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王某申报工伤,员工本人可以在1年内提出申请。所以,用人单位的申报与否并不妨碍员工工伤的认定。
其次,我认为提前下班应该属于上下班时间。再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我认为可以做宽泛解释,因为在法律上只做了宽泛规定,即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
C专家:从工伤认定的角度出发,一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会被认定为工伤的。
根据规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害事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显然,就本案例而言,并不涉及这些排除情形。所以王某的情形属于工伤。
温故知新:
关于上下班途中和非必要路线的理解,并非必须为必经路线或者是唯一路线。一般情形下只要是合理路线,符合正常生活状态的就属于。比如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等,都属于正常的生活状态,应被认定为合理路线,此种情况下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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