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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字体时间:2015-01-1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xxxx]x号,以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象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坚持协调优先、违法必究、依法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第五条 《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指单位自设立之日起超过30日未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不依法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是指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30日未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此违法行为包括单位不依法为全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和不依法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限期改正时限视具体情形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0日。

第六条 《管理办法》第七条“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自发薪日起超过5日未缴住房公积金;“少缴”是指单位整体或部分职工存在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情形。

限期改正时限视具体情形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0日。

第七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限期改正期限为30日。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涉及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裁量标准执行。

第九条 稽查支队的执法权限包括执法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强制办理、取消一定年限贷款或提取资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稽查大队的执法权限包括执法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强制办理、取消资格。

第三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稽查支队是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各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拟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三)对各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

(五)参加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六)拟定行政处罚金额;

(七)作出强制开户或强制变更的行政处理决定;

(八)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核实违法单位信息,拟定曝光单位名单;

(十一)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将违法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十二)承办领导交办、稽查大队移送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管理行政执法档案;

(十四)依法行使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稽查大队按行政区域设置,隶属于稽查支队,负责受理所辖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三)及时向稽查支队报送逾期不改正违法案件;

(四)搜集、整理违法单位信息,及时向稽查支队报送违法单位名单;

(五)管理行政执法档案;

(六)做好住房公积金法制宣传工作;

(七)承办稽查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稽查大队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划分管辖分工。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大队处理。已受理的,应填写《案件转移交接单》,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转移至有管辖权的大队处理。

稽查大队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稽查支队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稽查支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稽查大队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证据收集是否齐全;

(八)执法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九)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十)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一)执法人员形象;

(十二)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第四章 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记录投诉基本信息,同时在中心执法业务系统进行登记。

除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外,应由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登记表》上对投诉事实签字确认。投诉举报人应是当事人本人,若本人不到场委托他人投诉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与投诉举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登记。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整体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欠缴情形,可以采取匿名方式,但应准确提供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除投诉举报单位整体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欠缴外,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未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属于单位掌握的相关书面证据,如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投诉举报人提供有困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调取证据。单位有义务向稽查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拒不提供的,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电话投诉举报或提供投诉举报材料不全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先行登记,自投诉举报材料提供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除匿名投诉举报情形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是否立案的决定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立案受理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耐心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后,投诉举报人又要求撤回投诉举报的,除投诉举报人与单位之间已协调解决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内容重复的,可以并案处理;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的投诉举报人为多人的,应推选2至5人作为代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阶段应与投诉举报人保持联系,定期向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案件立案后,视案件具体情形可先行协调解决,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协调解决不成且投诉举报人不同意继续协调的,应立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在《房改资金投诉举报处理回复表》上登记处理结果、反馈时间、反馈方式、投诉举报人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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