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即上年个人工资总额的1/12);缴存不足一年的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银川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分别为12%。缴存比例未达到12%的应提高到12%。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降低比例期间,申请贷款额度将受到影响。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不应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限额。
四、缴存情况核查
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核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相结合,通过核查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一经核定,贷款申请时不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以核定后的工资基数为依据。
为了方便职工及时掌握公积金有关政策和本人账户情况,我中心准备开通短信服务,从今年开始在核定基数的同时,请各单位积极配合,提供职工本人手机号。
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高效、便捷地做好工作,2014年度基数调整采用报盘为主的方式。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报盘格式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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