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一央企内部网站发布通知称,继缴存额设上限后,央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也将设定上限。自2014年1月1日,提取额不超过当期缴存额上限,而201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
在大量央企“天价住房公积金”事件饱受舆论诟病的当下,如吉林延边烟草公司高管月均公积金超过1.4万元,有关部门出台规定,为央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均明确设定每月3760元上限,当然不无积极价值,至少能够避免上述动辄每月上万元的天价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但在肯定的同时,又必须意识到,要想更有效地消弭公积金的悬殊差距、维护其应有的制度公平,每月3760元上限的积极价值,实际上仍是相当有限甚至远远不够的。很明显,尽管相对于月均1.4万元,每月3760元确实已大大减少,但如果进一步与更普遍的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相比,每月3760元依然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如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非私营单位年均工资46769元,月均3897元;私营单位年均工资28752元,月均2386元。这意味着,每月3760元已接近去年非私营单位的月均工资水平,并大大超过私营单位的工资水平。要知道,目前工薪收入的个税起征点也不过每月3500元,而按规定,住房公积金又是不用计征个税的免税收入。这也就是说,央企员工单凭区区一项住房公积金,便可以获得接近甚至大大超过一般企业员工的全部工资薪水,并且还是可以合法避税的净收入。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再考虑到普通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往往十分低下,央企每月3760元的公积金上限,势必仍会产生一种明显的放大收入分配差距效果。据《中国青年报》此前的一项调查,在受访职工中,“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占16.4%,公积金月缴存100元以下的占11.0%,100元至300元的占28.0%,300元至500元占17.6%”,而此前住建部副部长齐骥也曾承认,非公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足20%。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普通职工,或者没有住房公积金,或者即使有,也不到央企公积金上限的零头。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要想更好地缩减这种公积金带来的收入差距、有效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平,还应采取更多全面细致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在上限上,还应进行更严格规制。其一,除了每月3760元的简单上限数字,还要考虑对该上限的计算标准本身,也即12%月工资和3倍平均工资做进一步更严格限制,适当压低这一标准。其二,对于公积金缴存超过社会平均收入的过高部分,应考虑取消免征个税待遇。其三,还要对个别央企随意利用公积金滥发福利的行为,制定更严厉处罚标准,如不仅要追究财经纪律责任,更要进一步考虑依据“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在下限方面,也要提供更强有力的兜底性制度设计。其一,要大幅提高公积金的覆盖范围,改变目前公积金实际主要由体制内单位缴纳、非公企业缴纳比例不足20%的局面;并同时适当提高目前月均工资5%的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其二,对于拒缴或少缴公积金的用人单位,还应制定更为严厉和现实可操作的罚则。其三,针对低收入者提取使用公积金,制定区别于高收入者的更为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改变他们只能缴纳而难以使用公积金、变相以贫济富的尴尬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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