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8日发布了《关于支持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山西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减轻购房职工的还款压力。
近期,山西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商业银行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凡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附带条件。商业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协议时,要优先保障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通知》强调,对违反本通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将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与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挂钩。各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个人贷款协议中没有推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暂停直至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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