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使用“国管公积金”购房,结清一次贷款5年后,才有二次贷款资格;但三次贷款,即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三套房,全面叫停。那么,消息是否属实,我市的情况如何呢?昨日,记者就此事来到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了采访。
据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资金管理中心党总支部书记赵利民介绍,我市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1]10号)文件规定办理,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由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中心将根据其查询结果确定能否贷款,对家庭无房职工申请贷款按购买首套房政策执行,即首付购房款30%,可申请贷款70%,如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申请贷款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即首付购房款50%,可申请贷款50%,贷款利率执行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对于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两套房屋,再次购买住房时,中心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论是申请一套房还是二套房贷款,单笔贷款总额夫妻双方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不得超35万元,夫妻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总额不得超50万元,也就是说目前中心只查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套数,不限制之前是否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符合我市目前的限购政策,购房手续齐全,且贷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赵利民告诉记者,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注意以下事项:借款人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新开户的单位及个人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借款人夫妻双方无贷款、无担保行为。如月还款额度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50%的,可以减少贷款金额,延长贷款期限,或需要有一名在呼市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贷款无担保行为的职工作为担保人(以担保人所在公积金中心开具的无贷款、无担保证明为准)。借款人可持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购房合同(包括:1、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3、封面带有防伪标志的《回迁安置合同》;4、持准购证购买的网签《经济适用住房合同》;5、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并已交纳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二手房在1年之内,多层商品房在2年之内,高层商品房和回迁房在3年之内,超出时限的中心不予贷款;抵押时需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抵押值为评估价的70%(用2008年7月1日前房屋作抵押,应先办理共有证或进行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后方可抵押);二是办理公积金按揭(组合)贷款,如职工购买的房屋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资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借款人可以用所购房作预抵押,由开发商作阶段性担保,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与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的,可以申请组合贷款。二手房贷款以所购买房屋抵押。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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