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3﹞2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住房合理消费,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户最高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45万元。
三、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应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信用状况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确定,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
2.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60%;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土地评估价值的50%;
4.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
四、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比例及贷款利率按照湛公积金委〔201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0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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