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和额度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在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五)偿还购房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
(七)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在未重新就业满2年后(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
(一)依照本细则第四条(二)、(三)、(五)、(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根据细则第四条第(二)、(三)、(五)、(六)、 (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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