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原在省直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派驻省外,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债务一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测算;
(三)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省直中心规定的比例;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限于长沙市区范围内且购、建、大修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六)借款人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额汇缴所有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省直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在本省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客户在长沙购房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不能就该笔贷款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八)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取省直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房产持有套数证明;
(十)符合个人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申请贷款种类,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一)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购房属省直中心签约楼盘或已办理栋产权证的现房。
(二)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购二手房须是房龄不超过15年的成套住宅,且《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明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
2、申请贷款前所购二手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三)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原按揭银行抵押的房产产权明晰、足值,无其他债务关系、无在建工程抵押、无债权分割等情况,原按揭银行对转按无异议。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
2、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自建、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
3、大修自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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