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大病提取公积金,个人社保】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符合本办法(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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