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三、职工符合下列提取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和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所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
(一)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文件或离(退)休证。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户口迁出设区市证明或户口迁入地户口迁入证明。
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迁出设区市后重新就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三)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职工,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非城镇户籍证明。
(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失业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书面承诺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继承遗赠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决书。
(七)调到省外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
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全额支付房款以及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且从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住房房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或建造、翻建或大修的实际费用支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不同住房类型所对应的证明材料:
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支付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或最后一期支付购房款发票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2. 购买二手房或通过拍卖购买的自住住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已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3.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集资建房产权比例计算附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4.住宅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住宅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和全额购房发票,或《住宅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签订之日或最后一期支付购房款发票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5.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属规划区内建造、翻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工程预(决)算书》,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属规划区外农村自建、翻建的,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工程预(决)算书》,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所载明的批准时间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自建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公司编制的《建筑工程预(决)算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九)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申请时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和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
(十)【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申请时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及医疗费用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凭证、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及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十一)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县级民政、消防等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十二)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十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符合上述(八)至(十一)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供合法的关系证明,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十二)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配偶提供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明,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符合下列提取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和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职工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供合法的关系证明,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关账户: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需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住房未付房款,申请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少于总购房款30%的首付款发票。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2.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房管部门个人二手房转让登记受理单》或契税完税证明、不少于总房款30%(或40%)的首付款银行凭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应担保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3.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或《集资建房界定产权比例审批表》和《集资建房产权比例计算附表》、房改办出具的交款通知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改交款通知单所注明的账户。
4. 住宅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住宅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屋征收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二)职工在签订《住房借款合同》后,还款每满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或购房贷款还款账户。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其贷款余额或近12个月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如尚有未还清逾期贷款的,须先结清逾期贷款后方可办理。办理时应按不同还贷情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 偿还商业性一手房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账户信息证明。
3. 偿还商业性二手房按揭贷款本息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易过户后的契税完税证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账户信息,贷款资金按照买卖双方与银行签定的协议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的,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如按协议先将贷款资金划入买房人在银行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给卖房人的,须再提供该资金划转给卖房人的资金划转凭证。
以上3种情形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均应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
4. 如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则采用报账制提取还贷方式,除原有不同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经贷款银行确认的申请提取还贷前12个月的贷款还款清单、及还款代扣卡(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借款人的还款代扣卡(折)上。
(三)符合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有关规定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五、职工省内调动的,应在30日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办理转移手续时,需提供调动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工作调动相关证明、转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或相关的缴存信息证明。
六、职工本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任何一方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先还清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自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八、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审;管理中心应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九、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
(二)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jijin/50177.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