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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意见

 字体时间:2014-06-22来源: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凡按《条例》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福建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银〔1998〕20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贷款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三、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范围办理委托业务,定期向管理中心反馈有关业务执行情况等信息。

四、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经借款人申请可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同时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所购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明晰的自住住房。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凡按《条例》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须在全部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二手房),需签订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购房合同,并用自有资金支付总购房款30%以上首期付款(属砖混结构的二手房须支付40%以上首期付款)。

(四)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五)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最高为所购房产全部价款的70%(或60%),并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之内。

(一)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0%,贷款期限为受托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贷款按揭期限。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控制在买卖价格、评估价格或已办理过户房屋所有权证上完税价格(三者就低)的70%(或60%)以内,贷款期限按贷款额度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确定,最长15年,且不得超过房产剩余使用年限。

(三)属危房改造或拆迁房的,原房屋拆迁补偿款可抵作首期款,贷款额度为安置互补差价金额,但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70%,贷款期限为受托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贷款按揭期限。

九、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采取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书,提供贷款担保。

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机构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在房管部门注册备案并与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受托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并存入一定风险保证金。

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提供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子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其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管理中心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交如实填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丧偶提供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离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证的应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调解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证的应提供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合法收入证明(借款人收入不足还款的,须同时提供担保人收入证明);

5.已支付不低于总购房款30%的不动产发票(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6.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9.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除应提供第(一)款规定的1、2、3、4、8项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已经担保机构达成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买方已将不低于买卖价格、评估价格、已交易过户产权证上契税完税价格(3种价格就低)30%(或40%)的首期款存入担保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的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

6.已交易过户到买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属房改房的,应提供房改办审批的已购房进入市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管理中心在受理借款人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明确贷款的额度与期限。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必须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退回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四、借款人持《贷款受理通知书》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在15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五、受托银行根据《贷款受理通知书》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十六、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办妥登记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根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指标,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结算账户内,并同时将贷款资料整档移交管理中心。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以及危房改造的,贷款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商在按揭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结算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及贷款直接转入担保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结算账户。

十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实行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

十八、管理中心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归档贷款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并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十九、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十、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二十一、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将相关材料返还借款人,借款人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结清证明和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二十二、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借款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继续依法履行还款责任,并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补充合同和协议书。

二十三、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二十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会同受托银行依法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卷入经济诉讼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五)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五、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二十六、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抵押物处理后不足偿还欠款的,借款人应继续清偿。管理中心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二十七、本区域各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所在县(市、区)的管理部管理,并由各管理部承担相应的贷款回收责任和风险责任。各管理部应落实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加强逾期贷款管理。

二十八、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二十九、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应还贷款本息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管理中心可在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三十、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超过75%时,管理中心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十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三十二、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三十三、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四、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三十五、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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