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计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退职)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解除公职的;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总收入30%的;
(九)【大病提取公积金】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子女及其夫妻双方的父母)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精神分裂症等重病、大病的。
离岗待退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应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房价款的70%。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提取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一年以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一年内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能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于次年支取上年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用于偿还本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职工上年有跨月逾期贷款记录的或上年有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月内逾期贷款记录的,则次年不能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三)符合上述二项规定办理提取的,提取额度与第七条提取额度累计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房价款的70%。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租。
贷款职工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公积金还贷。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可提取本人和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但不超过该次疾病的医疗总费用。
提取截止时间:
(一)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商品房购房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契税证之日起一年以内。
(三)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一年以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的一年以内。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后的一年以内。
(五)征收安置需支付安置房差价款的,截止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六)患重病、大病的,截至到该次住院治疗办理出院结账手续后六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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