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户口一并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五)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 (人事)关系的。
(七)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且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一年以内。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需连续足额还款满两年,且无连续六期(含)累计十五期(含)(以下同)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三)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只限于在申请提取日前六个月内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余额,且无连续六期累计十五期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四)职工被纳入所在旗县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需间隔两年以上。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要保留一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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