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各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自2014年1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三)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0750元。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低于8%,最高不高于12%。一个缴存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并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各12%。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原则不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调整方式
各单位申报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进行调整,具体规定详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管理规定》。
(二)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仍然到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的手续。
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单位办事成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已于2014年1月上线,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开通。
四、有关调整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在3月或者7月进行调整。
(二)各缴存单位调整基数时应提供:
1.《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汇缴清册》或到管理中心各服务厅拷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表》(单位盖章)一式二份;
2.单位所有人员2013年1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缴存基数后返回单位。网上申报的单位应于网上操作完成后10日内送审。
(三)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和比例的同时,应对已在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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