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及基数
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6%,不能高于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不超过烟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在每年1月或7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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