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3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13年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
(二)缴存比例。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企业及其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8%-1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县区和单位,应当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三)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月缴存额计算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1998年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包含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各地房改政策执行。
三、调整步骤
(一)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经办人员可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www.hagjj.com)”,注册为单位会员,通过“缴存基数调整”功能进行在线调整。调整完成后,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单位经办人员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清册》电子文档,录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将缴存基数调整电子文档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四、调整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要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组织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到位、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到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涉及广大缴存职工,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月缴存额计算要求比较高。各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精心组织,专人负责,认真计算,按时上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后,应以一定方式告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接受缴存职工的监督。
(三)各地、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情况进行清理,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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