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由本人或单位财务人员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缴存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票据、文件,均指原件,中心审核后,复印存档,原件退还申请人。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受委托人代为办理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机打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正式缴款票据、契税发票;
(二)拆迁、回迁户的,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缴款票据、契税发票;
(三)异地购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及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公积金查询,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五)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缴存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身份证、还款折(卡),配偶提取还须提供结婚证。
缴存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三个月内的住房租金完税证明、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缴存人承租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凭据。
缴存人退休的,须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缴存人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该缴存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手续等)以及合法继承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监护证明。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伤残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缴存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须提供调转手续、本人身份证。在异地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办理转移业务。
工作变动调出本行政区域的,须提供工作调转手续、户口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且公积金停缴满两年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缴存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大病致贫,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病历、医生诊断、医疗专用结算发票及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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