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支付房租的;
3.离、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7.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2.填表后经单位核实并盖公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4.凭审核同意提取的材料、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三、提供的材料 (见附件)
四、办理时限
除支付房租、特殊病症等情况特殊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外,其余均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符合提取条件第1项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2.符合提取条件第9-11项的,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依据提取条件第7项,签署《具结保证书》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调离本市但户口未迁出的,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5、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六、咨询电话
5104492, 510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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