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材料什么?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缴交率不低于5%。
2.借款申请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是自住住房的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法定的个人。
3.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4.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共有产权人(含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最低首付款不得低于30%。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售(现售)楼盘已准入的,缴存职工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所购楼盘已通过“管理中心”贷前审看查询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人单身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未追认为共同还款人的,离异后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照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法规执行;夫妻在公积金贷款共同还贷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结清后,另一方如需申请,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法规执行。
8.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满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
二、办理新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补差)贷款业务要件:
1.须提供经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首付款发票。
2.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的身份证、其他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等长期有效居住证明,相关证明信息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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