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区、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以该所建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个人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区、县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个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城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对需拆换房屋部分构件,但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本市自住住房进行修理,且以该房屋产权抵押申请的贷款。
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建造、翻建、大修条件且具有所有权自住房的职工家庭。
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
6、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7、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
办理场所:申请办理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到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办理要件:
1、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借款人的直系血亲且同一户口一年以上);
2、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工程自筹资金凭证(不低于工程款的30%);
6、工程合同及相关附件;
7、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8、区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建造、翻建自住房时提供);
9、区县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大修自住房时提供);
10、房产证或其他相关权利证明;
11、其他房屋权利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原件;
12、其他资料(受理机构根据需要收取)。
办理流程: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受理网点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平台受理——审核通过的签订合同——办理担保及抵押手续——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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