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市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覆盖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的要求,结合蚌埠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缴存范围
年满 18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在蚌埠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自由职业人员(不含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有稳定收入的退役军人,纳入自由职业者缴存范围,享受自由职业者同等待遇。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
自由职业者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 由个人申报,原则上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突破我市公布的当年度月缴存基数上下限额。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不得高于 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乘以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内不得变动。
三、个人账户设立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可携带以下资料到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一)《自由职业者开户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原件;(三)在蚌埠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四)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结算账户;(五)其它资料。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 20 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由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委托银行代收代扣。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连续无法扣款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向所属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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