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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晋直房资发〔2018〕43号)

 字体时间:2018-09-1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晋直房资发〔2018〕43号中心各科室: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同时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

晋直房资发〔2018〕43号

 

中心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同时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的通知》(晋建金〔2018〕799号)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我省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建金函〔2018〕959号)要求,结合我中心业务实际,经中心贷审会研究,现根据要求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省城调控房价有关政策,将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上调至30%,同时为满足职工刚需和改善性购房,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的职工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与缴存年限挂钩,最高贷款额度恢复到100万元。

二、在借款人选择自然人阶段性担保方式时,如在原有自然人阶段性担保方式规定的条款内,可选择距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且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采用职工阶段性信用担保方式。具体为:借款在50万元以内的,须选择2名职工作为担保人;借款在50万元以上的,须选择3名以上职工作为担保人。采用职工阶段性信用担保方式时,取消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是申请贷款额10%以上的规定。

三、本着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理念,后转入我中心的缴存职工且连续足额缴存不足6个月的,可由原缴存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如原缴存公积金管理机构拒绝为职工出具相关证明的,经我中心审核情况属实的,职工可在省直中心领取统一制式证明材料,由原缴存单位盖章确认后,可合并接续计算缴存时间。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单身的,以本人的购房类型贷款次数计算,借款人已婚的,以夫妻双方购房类型贷款最多次数计算。本次贷款前是否有过省直中心以外的购房类型贷款,以本人征信为准。同时,须由本人做出书面承诺,不得向第三次(含)以上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直接持省直中心认可的相关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该条款设定缓冲期,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并于9月30日前办理了商业贷款并符合省直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

 六、缴存职工在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缴存职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政策给调整前已经按省直中心原执行的政策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9月30日以前全额付清房款购买住房、同时购房时间在贷款申请之日前三年以内符合省直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时间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七、已在省直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小微企业职工,在还款期间,如该企业公积金发生断缴,省直中心通知(电话或书面)缴存单位在一个月内进行全额补缴。如在一个月(30天)内仍未进行补缴,按照7月20日住建部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培训会上的要求,该单位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次月起将调整至届时的商业住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该单位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期间已交纳的商业住房利率与住房公积金利率差额部分不予退款。如原单位拒不执行补缴的,借款人可按现工作单位在省直中心开户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也可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关联政策。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日

“山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晋直房资发〔2018〕43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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