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暂行办法》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苏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相关规定,中心于2011年制定并发布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开通了公积金贷款委托还贷业务。2012年,开通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委托还贷业务。现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满足组合贷款职工的还款需求,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修订稿将原委托还贷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配偶、产权人及其同户直系亲属,调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
(二)关于委托还贷业务涵盖范围
修订稿在原委托还贷业务涵盖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基础上增加了组合住房贷款还贷业务。组合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同时办理了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同一套住房,其办理的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合称组合贷款。
借款人的住房贷款发放银行应先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转账还贷业务协议,委托人方可办理委托还贷业务。
(三)关于还贷方式及提取金额
委托还贷是指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委托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委托还贷包括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
1、逐月还贷是指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用于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逐月还贷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以下简称保留余额);提取金额根据委托人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部分)的金额。
2、逐年还贷是指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借款人贷款发放银行,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根据委托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还款月的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贷款本息的金额。
(四)关于委托还贷办理要件
借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委托还贷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户口簿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五)关于还款规则及协议终止约定
1、还款规则
(1)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后,公积金中心在协议约定时间从委托人的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暂行办法规定的金额,按委托人申请的还贷方式划转还贷资金。
(2)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有多笔贷款的,委托人只能选择委托偿还同一笔贷款。组合住房贷款在该办法中视为一笔贷款。
(3)委托人可自主选择逐月或逐年还贷,但同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委托还贷方式。在整个还贷期间一笔贷款可申请变更一次委托还贷方式。
2、协议终止约定
(1)委托还贷期间,委托人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
(2)委托人存在连续三个月未发生还款行为且贷款本金余额为零的、公积金账户注销的、已解除委托还贷协议的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关系终止。
三、其他须知事项
1、自暂行办法(修订稿)发布之日起,借款人及配偶均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委托还贷签、解约业务。微信公众号暂不支持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委托还贷签约,职工可通过住房贷款放款银行或中心柜面办理委托还贷签约业务。
2、组合住房贷款签约时仍按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分别签署委托还贷协议。已经签署过组合住房贷款中公积金住房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可通过以上方式补签组合住房贷款中的另一份委托还贷协议,但只能选择与已签协议同一种还款方式。
3、自暂行办法(修订稿)施行之日起,公积金住房贷款逐月还贷时间调整为每月14日(遇节假日顺延),按暂行办法规定提取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用于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商业性住房贷款逐月委托还贷时间不作变动。委托还贷逐年还贷时间调整为委托人选定还款月的第2个工作日,按暂行办法规定提取委托人账户上的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贷款银行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4日
“江苏省无锡市关于对《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锡房金规[2018]1号)的解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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