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3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锡房金[2012]8号)废止。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的行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组合住房贷款,其中组合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同时办理了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同一套住房,其办理的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合称组合贷款。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账户,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但明确不包含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以下简称委托还贷),指委托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借款人的住房贷款发放银行应先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转账还贷业务协议,委托人方可办理委托还贷业务。
第三条 委托还贷包括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还贷是指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用于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二)逐年还贷是指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四条 委托还贷提取金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逐月还贷提取金额的确定
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以下简称保留余额);
根据委托人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部分)的金额。
(二)逐年还贷提取金额的确定
根据委托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还款月的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贷款本息的金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转账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发放银行提交委托还贷申请。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其他委托人除携带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户口簿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二)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发放银行审核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关系建立后,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时间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办法规定的金额,并按照第三条规定为委托人划转还贷资金。
委托还贷资金划转的顺序依次为借款人、配偶、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存在多名直系亲属的,按签约先后顺序划转资金。
第六条 委托还贷期间,委托人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关系终止:
(一)委托人连续三个月未发生还款行为且贷款本金余额为零的;
(二)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
(三)委托人已解除委托还贷协议的。
第八条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委托还贷资金划转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后自动恢复。
第九条 借款人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委托人只能选择委托偿还同一笔贷款。组合住房贷款在本办法中视为一笔贷款。
第十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逐月还贷或逐年还贷,但同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委托还贷方式。在整个还贷期间,一笔贷款可申请变更一次委托还贷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锡房金〔2012〕8号)废止。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省无锡市关于印发《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锡房金规〔2018〕1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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