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大冶分中心、阳新办事处、各营业部、各科室:
为了确保职工购房提取的真实性,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骗贷行为发生的通知》(鄂建办【2017】372号)文件精神,现就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了按照(黄住房公积金办发【2016】4号)文提供相应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连续缴存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
二、各营运网点要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严防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生,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三、有特殊情形的,由网点上报筹集稽查中心,报分管领导审批。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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