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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通金管规〔2017〕2号)

 字体时间:2017-12-2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要件1、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或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要件

1、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或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卡(暂时农行一类卡);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双方详版征信报告)。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要件

1、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或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卡(暂时农行一类卡);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双方详版征信报告)。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要件

1、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结婚证(离异的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或其他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卡(暂时农行一类卡);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双方详版征信报告)。

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各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和 住房补贴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计算口径 :

 

(一)市级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1.在职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警衔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月均计入)。

 

2.在职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月均计入)。

 

(二)市级事业单位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护龄津贴、上年度第12个月基本工资额(即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月均计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封顶基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原缴存比例(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能够及时调整,请贵单位在2018年1月底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窗口办理调整手续,并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及时汇缴。

 

崇川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人民中路76号建行城中支行四楼服务大厅或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开发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开发区办事处20-21号窗口(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西裙楼);港闸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23-24号窗口(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1楼);通州湾区范围内的单位联系地址:通州湾示范区南通政务服务分中心(滨海大道66号)。

 

四、在建设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可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平台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汇补缴。具体步骤:

 

1.登录南通市公积金网上汇缴系统;

 

2.选择基数调整,录入调整信息;

 

3.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

 

4.网上汇缴。(详细流程请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服务指南—网上业务)。

 

五、各单位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59000602,或者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留言咨询。

 

六、各县(市)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6日

“江苏省南通市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通金管规〔2017〕2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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