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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保公积金〔2017〕46号)

 字体时间:2017-12-2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要求各地对现行的各项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满足职工首套住房刚性需求,支持改善性需求,遏制投机炒房,防止住房公积金发生流动性...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要求各地对现行的各项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满足职工首套住房刚性需求,支持改善性需求,遏制投机炒房,防止住房公积金发生流动性风险和资金流入非住房消费领域的部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

 

(一)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为购买、建盖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的规定。停止向购买、建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取消职工具有3年内购建自住住房合法手续和可在取得房产证的5年(含)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时限规定。对购买房地产开发商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展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楼盘商品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需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购买房地产开发商没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楼盘商品住房和自建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需在办理了该住房不动产权证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购买二手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需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恢复执行对因购买、建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的规定。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一)对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对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暂停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可以互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

 

(一)暂停职工为未成年子女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无房屋产权),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其他自有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

 

(二)暂停职工的成年未婚子女在保山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及配偶无房屋产权),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或配偶)可用该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

 

(三)暂停职工或未婚子女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自有住房做抵押,在保山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

 

(四)暂停职工(或配偶)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自住住房,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其他自有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规定。

 

五、暂停异地贷款的受理发放

 

暂停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保山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住房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使用规定。

 

六、停止职工因装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定

 

停止执行《保山市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保公管字[2016]7号)。

 

七、执行时间

 

以上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9日

“云南省保山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保公积金〔2017〕46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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