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张掖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4月16日张掖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批准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父母、子女购建房的,缴存职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
(二)近5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3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三)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四)经济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根据有关政策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工资质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
第七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住房置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至30万元,工资质押贷款额度为1至20万元。
贷款额度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借款人可贷金额≤借款人月实发工资×60%×贷款期限(月)
第八条贷款期限。公积金、房产抵押、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期限1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工资质押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
第九条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购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首付款收据;所购建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价证明资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自建房的,提供政府部门建房批文;
(三)以家庭成员名义购建房的,借款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以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清单》;以工资质押贷款的还需提供每个担保人的《工资质押贷款担保人工资证明及承诺书》;以房产抵押贷款的还需提供拟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本市户籍证明,以所购房屋抵押,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可贷额度、还款能力、担保人情况及拟抵押房产进行调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贷的答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向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须按置业担保规定程序办理房产抵押反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贷款批准后,借款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质押的公积金额度。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以外部分仍可质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他人工资收入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工资发放方式须为财政统发或财政拨款、单位发放。
第十七条借款人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既借款又为他人担保时,借款月还款额加担保月还款份额不得超过月实发工资。
借款人不得重复借款,已质押的公积金或工资不得重复质押。
借款人及配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不得以工资为配偶担保。
借款人、担保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最多可延长5年。
第十八条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缴纳保证金。若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可划扣相应数额的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已划扣的保证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在5日内补足。
第十九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但必须到委贷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的不收取违约金和手续费,部分还款的只降低月还款额度,不缩短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及担保人应依法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质押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发生纠纷时,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贷款审批、责任追究和风险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切实防范贷款风险。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化时,授权公积金中心进行相应调整,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1年5月18日发布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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