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等有关规定,结合郴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贷款是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在省内外其他中心(不含本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郴州范围内且属中心签约楼盘或已办理产权证的住房,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在省内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义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中心规定的比例;
(五)购买自住房限于郴州市区范围内且购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六)借款人在省内外其他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补缴的不算),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3个月;
(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取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县级及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房产持有套数证明;
(九)申请办理贷款职工及配偶信用良好并符合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记录审核办法》(郴公积金发〔2014〕12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家庭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人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
(三)借款人家庭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申请贷款的;
(四)借款人或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中心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尚未结清的;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年限为35年,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男性职工60岁,女性职工55岁)。
第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的申请并结合实际偿还贷款能力、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但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双缴职工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缴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
(二)按所购自住房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具体为:
1.缴存职工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总房价的20%。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严格实行“保一限二禁三”,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为总房价的30%,停止向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异地贷款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均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债务一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测算。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向购房所在县(市、区)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填写相关表格,除参照本地缴存职工贷款申请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三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县级及以上)出具的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房产情况证明上须附有出具机构的联系电话)。
(二)由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需加盖所在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公章或分中心、管理部公章);2.最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3.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4.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网上查询渠道(中心查询不到其信息或信息与纸质资料不符的,拒绝发放贷款),借款人配偶如有公积金的,也需提供上述资料。
(三)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由代理机构代缴的,另须提供近一年的社保缴交明细及工作单位的劳务合同,社保缴交单位须为公积金代缴单位或实际工作单位。
(四)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管理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后,应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按规定审批,并将结果反馈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管理部审批并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手续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管理部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返还所贷款项,限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并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不良信用记录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贷款偿还、贷款管理等未尽事宜以中心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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