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550.11万元,同比降低23.21%。其中,人员经费1931.31万元,公用经费432.9万元,专项经费185.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4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6326.4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我市不存在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6.38%、0.77%和18.0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0.37%,国有企业占4.45%,城镇集体企业占1.02%,外商投资企业占1.1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6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3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65%,国有企业占7.96%,城镇集体企业占1.26%,外商投资企业占2.8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4.6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6.7%。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3.72%,中等收入群体占35.5%,高收入群体占0.78%。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9.11万笔,提取金额19.5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0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1.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0.55%,租赁住房占0.6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9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0.1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96%,其他占5.8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72.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0.36%,比上年同期减少4.3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2677.32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0.49%,90-144(含)平方米占78.33%,144平方米以上占11.18%;新房占83.22%,二手房占16.7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0.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9.9%。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9.8%,中等收入群体占39.51%,高收入群体占0.69%。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63笔11723.1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6340.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5656.8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我市未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我市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84.22%,比上年同期减少18.4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
(1)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实),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15年确定的标准执行(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中心城区(含南康区)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977元,下限为246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354(含单位、个人两部门,下同),下限为246元;其它各县(市)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964元,下限为191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872元,下限为192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3)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按我市规定执行。
2.当年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情况。
2016年12月,职工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南康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在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4.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6年,我市调整了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并对个人征信报告的逾期限制进行了重新认定。对职工以购(建)房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或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按月提取或按年提取除外),两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和停止办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及取消“父母以未婚子女名义购(建)房或未婚子女以父母名义购(建)房均可申请贷款或分别申请贷款”的政策规定。
(二)服务改进情况
利用12329服务热线电话让职工了解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业务办理程序,答疑解惑,进一步方便了缴存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2016年,全年12329热线总的呼入人次数共计27422次,日均解答60多次,接通率达96%以上,满意度100%。通过“96333专网”办理信访及其他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共计20件。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持续保持在100%以上,为了缩短贷款人轮候时间,防范流动资金兑付风险,经管委会批准,我中心向银行信用贷款2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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