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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最新规定

 字体时间:2016-11-1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为督促各单位、职工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考虑到部分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现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广州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最新规定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为督促各单位、职工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考虑到部分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现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在6个月(含)以内的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数仅6个月的职工,严格执行《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近6个月未连续缴存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不接受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

二、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含)期间,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和缴存月数均在6个月以上的职工,按2016年10月31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对所有缴存职工(学校教职工除外),严格执行《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近6个月未连续缴存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不接受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

四、鉴于学校法定寒暑假放假的特殊情况,学校教职工法定寒暑假提前或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其缴存后视为连续缴存,不需要单位出具补缴证明。

五、以上所有日期均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录入我中心贷款管理系统的时间为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0日

拓展阅读: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为约束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限制贷款:(一)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三)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五)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的高值认定收入,工资以单位在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三、严格执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不满足以上规定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2016年11月1日起录入我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贷款执行上述政策。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31日

“广州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最新规定”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jijin/138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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