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以下中国社保网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太原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方案,供大家参考!
太原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方案
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即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3元的3倍,即15129元。
据悉,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2016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43元,3倍为15129元。
据了解,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对于缴存比例,《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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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及汇缴变更清册;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1]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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